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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天师镇**坝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开市监处?!?02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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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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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天师镇**坝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县****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108-511723****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云华、王天国等一行人,根据县局“春雷行动”文件要求,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的开江县天师镇****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进门正对大门药品柜从下往上数第一层有一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规格:1ml/支X10支/盒,生产日期:2020.07.09,产品批号:200705,有效期至:2021.12),下剩8支,已经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12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2022年3月1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由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从大竹县合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10盒(每盒10支),购进单价为2.5元/盒,使用价格为0.3元/支,当事人索取了进货发票和供货商资质。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下剩8支已超过有效期,仍放于其药品柜内待使用。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药品使用记录,发现在上述药品过期后未进行使用,故无违法所得,现可查明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6.《现场图片》3份7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药品过期,且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一起存放在同一药柜的事实;

7.执法人员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12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5号),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药品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3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畹男姓Ψ?。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药品数量仅有8支,药品过期后没有使用,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父亲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钡墓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共计8支;

2.???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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