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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渠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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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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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经开江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渠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石桥水库灌区渠道管理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共开江县委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江委发〔20177号)《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开委办发〔201831等有关落实河湖长制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灌区渠道是指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内的所有干渠、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及构筑物等。

本办法所称灌区渠道管理单位是指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所有渠道的建设、管理、?;ず褪褂?。

第四条灌区渠道应按照规划科学合理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时维修养护,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灌区渠道的主要作用是农业灌溉、城镇供原水以及灌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有依法?;す嗲拦こ?、水资源的义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有收取水费的权利,用水单位(户)有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灌区渠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是灌区渠道管理的专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分段履行灌区渠道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相关单位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管理。

第八条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组织实施灌区渠道新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承担干渠(含取水、泄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4.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渠道管理水平,推进灌区渠道管理现代化建设;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灌区渠道管理工作,组织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重大事项,听取用水单位(户)意见和用水需求,制定供水计划;

6.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政执法;

7.按县发改局、县水务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水费,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按核定标准收取水费,并将收取的水费缴付至县财政统一账户;

8.建立健全灌区渠道管理培训制度,做好灌区渠道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灌区渠道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乡镇级河湖长制,加强对村级河湖长管理;

2.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支渠、斗渠、农渠、毛渠的日常维护管理,督促村(居)委会履行渠道管护职责;

3.负责处理好辖区内灌区渠道因建设、管理、?;ず褪褂貌木婪?;

4.负责收集、汇总村(居)委会的用水申请、岁修计划等资料并按程序上报;

5.加强灌区渠道的管理、?;?,确保依法有偿使用,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政执法。

第十条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村级河湖长制;

2.负责辖区内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具体管理和维护,确保灌区渠道工程设施良好和正常安全运行;

3.协助乡镇解决灌区渠道工程涉及到的土地、青苗、水事纠纷等问题;

4.负责巡查辖区供水期间支渠的运行安全情况,管理、调配支渠及支渠以下的水量,确保灌溉渠道断面正常运行,保证输水畅通,做到水资源不浪费;

5.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水申请、岁修计划等资料,组织用水单位(户)公平、有序、高效用水;

6.接受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委托,按照核定标准或者协议约定向用水单位(户)收取水费并缴付至县财政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灌区渠道建设、维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灌区渠道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及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对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渠道划定管理和?;し段?,明确边界,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第十三条灌区渠道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将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及构筑物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划划分给村(居)委会管理,强化监督考核。

灌区渠道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建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建或增设时,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并经县水务局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灌区渠道工程设施受法律?;?,需要征用灌溉渠道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川府发〔202029号)执行。

第十六条灌区渠道工程维修养护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第十七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沟断面,保证输水畅通。

第十八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职责要求?;す嗲こ碳捌涓绞羯枋┖蜕璞?,不允许毁坏灌区渠道、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附属设施;禁止在渠堤上垦植、铲草及滥伐渠林;禁止在?;し段诼穹?、取土、挖砂。不许向渠道内倒垃圾、灰渣,不许在排水渠道内设障堵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渠道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县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

第二十条灌区内各用水单位(户)应通过村(居)委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水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经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签署意见及县水务局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κ潘夤芾泶Π磁家饧凳┕┧?。

第二十一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有关资产运营、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推行水价综合改革,灌区供水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按照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物价核定标准执行,灌区水费收入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主要用于对渠道的日常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所需,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村(居)委会对渠道的日常管理维护,30%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灌区渠道的运行管理,20%由县财政局统一调配用于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灌区渠系维护。

维修费用不足部份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解决。

第二十三条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二十四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因灾情、险情、除险需要及重大设施设备损毁维修等急需工程措施解决的,经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成本和费用后,由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汇总确认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预算。

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必须按程序使用县财政统筹资金。

第二十六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人员职责,应知应会,定期考核。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委目标绩效办每年应对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灌区渠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考核村(居)委会灌区渠道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户)应当按照县发改局、县水务局核定的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及时支付水费。用水单位(户)逾期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用水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水单位(户)经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催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渠道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止供水。灌区渠道管理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单位(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可以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县公安局、县水务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水务局或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应进行通报;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失事或重大事故的,应移送县监察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城镇原水供应、生态用水及其他中小型水库灌区渠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8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宝石桥水库灌区用水申请表

附件

宝石桥水库灌区用水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水地点

 

需水量
m

 

需水类型

农业灌溉   水产养殖   生活用水   生态用水   其它

需水时间

                

村委会
(居委会)
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字(盖章):
                        
   

开江宝石桥水库管理处意见

                    签字(盖章):
                        
   

县水务局

意见

                  签字(盖章):
                        
   

开江县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注:1.申请人为村委会(居委会);2.用水地点需明确到社(支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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