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巴粟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23MA69NTEJ5B
住所:开江县靖安乡***村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电话:1**********
2022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并存放于仓库的大米外包装标识为:巴粟香米,BASURICE,“巴粟BASU”,软一点,对胃好一点,SOFTER,BETTER FOR STOMACH,产品名称:巴粟香米,配料:稻谷,产品类型:籼米,执行标准:GB/T1354-2018,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2个月,产地:四川省开江县,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151172304085,净含量:25kg,四川巴粟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开江现代粮油产业园(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电话:0818-8315156。
上述大米外包装正面颜色分为红色和绿色两种颜色。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现场陈述,上述大米系当事人分别委托沙洋县花中花米业有限公司和潜江市昌泰米业加工厂生产加工,其中外包装正面颜色为红色的大米共计60吨,外包装正面颜色为绿色的大米共计100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书面委托加工合同。
2022年4月21日,我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大米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4月2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354-2018、GB2762-2017、GB2761-2017标准要求。
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存放成品大米的仓库中新增加成品大米一批,新增加的该批成品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与执法人员2022年4月20日在该仓库中检查发现的“巴粟香米”外包装标识内容一致,新增加的该批成品大米外包装正面颜色均为红色。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现场陈述,该批大米系当事人委托沙洋县花中花米业有限公司、当阳市大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该批大米共计240吨。
截止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当事人委托沙洋县花中花米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昌泰米业加工厂、当阳市大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上述“巴粟香米”共计400吨,因运输、装卸破损原因,该仓库中实际入库上述“巴粟香米”385.75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油制品、酒类及副食批发、零售。军粮加工、供应,各级应急小包装成品粮加工、储备、轮换、供应,各级政策性储备粮轮换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及技术进口业务。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与开江县鑫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签定《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易买卖大米数量1000吨,单价3800元/吨,价款380万元。后当事人将上述合同交易大米分别委托湖北省的潜江市昌泰米业加工厂、沙洋县花中花米业有限公司和当阳市大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受委托方不负责销售,委托生产大米配料稻谷由受委托方在湖北省当地收购,受委托方所使用的大米包装袋由当事人提供,生产企业为荆州市胜光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均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大米包装袋生产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均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
上述委托生产的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均为:巴粟香米,BASURICE,“巴粟BASU”,软一点,对胃好一点,SOFTER,BETTER FOR STOMACH,产品名称:巴粟香米,配料:稻谷,产品类型:籼米,执行标准:GB/T1354-2018,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2个月,产地:四川省开江县,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151172304085,净含量:25kg,四川巴粟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开江现代粮油产业园(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电话:0818-8315156。
截止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收到上述委托加工的“巴粟香米”400吨,因运输、装卸破损、自用及少量对外销售,当事人实际入库上述“巴粟香米”共计385.75吨,其中委托潜江市昌泰米业加工厂生产的“巴粟香米”98吨,采购价为到厂价3600元/吨;委托沙洋县花中花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粟香米”169.10吨,采购价为到站价3500元/吨;委托当阳市大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巴粟香米”118.65吨,采购价为到站价3530元/吨。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该批“巴粟香米”当事人与开江县鑫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实际验收交付。
我局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2日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巴粟香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GB/T1354-2018《大米》、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部分“巴粟香米”系委托潜江市昌泰米业加工厂生产,销售数量40袋(25公斤/袋),销售价3.80元/公斤,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巴粟香米”货值金额共计146.965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及受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调拨单、铁路货运货物运单、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送货单、任市物流园区07号仓保管帐及07号仓储备大米出入库记录、《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复印件,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相关资质材料、《协助调查函》及相关协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我局递交书面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2022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将委托外省企业生产加工的大米标注产地为四川省开江县符合相关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经听证后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巴粟香米”系委托外地企业生产加工,并向受委托企业提供大米包装袋,大米外包装标识在仅标识当事人企业名称、地址的情况下,“产地”项却标识为“四川省开江县”,而未标识为大米实际生产地,即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妒称繁晔豆芾砉娑ā返谄咛豕娑ā笆称繁晔队Φ北曜⑹称返牟?。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薄妒称钒踩冶曜?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6.1.3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若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产地,则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薄妒称钒踩冶曜?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规定“关于标准中的‘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钡笔氯说男形シ戳恕吨谢嗣窆埠凸分柿糠ā返谖逄酢敖刮痹旎蛘呙坝萌现け曛镜戎柿勘曛?;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钡墓娑?,已构成伪造产地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不足1个月,涉案大米经抽样检验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涉及食品本身质量安全问题,且尚未实际交付购货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同时,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事人对后续委托加工的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采取覆盖、粘贴方式进行了积极整改。另一方面,当前,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生存、发展等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各部门亦相继出台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涉案大米用途为地方储备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进行整改,不予没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敝娑?,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予以改正,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939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94100元(大写贰拾玖万肆仟壹佰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