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家电经营部涉嫌销售无厂址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家电经营部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
住所:开江县***号
经营范围:家电、百货、手机、种子零售。
投资人:陈**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号的开江县**家电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外侧临街右侧柜台上发现有亿豪电烤炉1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门面中间段左右两边靠墙发现有万思达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2台。上述电烤炉上无生产厂厂址,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的执行标准为GB 16410-1996。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家电经营部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于2020年2月19日登记获取《营业执照》在开江县**号经营,经营范围为家电、百货、手机、种子零售。2021年11月当事人从达州市好一新市场分别以45元/台的单价购进了3台亿豪电烤炉,以48元/台的单价购进了3台万思达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查看电烤炉的生产厂家信息,未验明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的执行标准GB 16410-1996在2008年5月1日已替换为GB 16410-2007。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以55元/台的单价销售出去2台亿豪电烤炉,以58元/台的单价销售出去1台万思达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无厂址的亿豪电烤炉货值金额为165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货值金额为174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销售无厂址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1﹞63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290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强﹝2022﹞294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址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投资人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址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投资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22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销售无厂址的电烤炉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址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吨谢嗣窆埠凸分柿糠ā返谌逄豕娑ā?nbsp;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钡笔氯讼凼褂梅现贡曜忌亩喙δ芎焱庀呓谀苈男形シ戳烁霉娑?,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对当事人销售无厂址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台万思达多功能红外线节能炉;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0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4元(大写壹佰叁拾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