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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梅家乡**副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开市监处?!?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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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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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梅家乡**副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梅家乡**副食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经营场所:开江县梅家街道

经营者:邓**

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梅家街道的开江县梅家乡**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左侧靠墙从外向内第4个货架从上往下第3层发现有1瓶飘柔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净含量:190ml;建议零售价:9.9元;用法:洗发用;江苏保洁有限公司(代码T);地址:太仓市通港东路8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产品标准:Q/GZBJ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包装标注;具体生产地请见限期使用日期前的字母;实际售价以零售商为准。平底喷码:T20211225 8359A52337 808833。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限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邓**在2019年4月11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开江县梅家街道经营开江县梅家乡**副食店。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从开江县**日化经营部以8.04元/瓶的单价购进飘柔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10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并保存购进票据。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以9.9元/瓶的单价销售出去9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1瓶飘柔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销售,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1﹞63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2022﹞289号)、《扣押物品处理告知书》(开市监扣告﹝2022﹞9号)、《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开市监扣决﹝2022﹞9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者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供货商开江县**日化经营部《营业执照》及《**日化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2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钡笔氯说男形シ戳烁霉娑?,

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飘柔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1瓶;

二、处???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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