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副食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
住所:开江县***街道***号
投资人:刘**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卷烟零售。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街道***号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侧第一个门面内侧发现有散装称重销售的白砂糖、冰糖、粉丝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副食店成立于2018年05月14日,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05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卷烟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前提下,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打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3、对当事人投资人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22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钡笔氯松鲜鲂形シ戳烁霉娑?,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管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情形。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