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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开江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3
点击数:人次

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江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司法局

2022年9月11日

开江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开江县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相关部门(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重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应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聘用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相应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最高年限原则上为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身心健康?!傲酱硪晃薄保ǖ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调解经验的退休村(社区)干部、老党员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治安处罚的;

3.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

4.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九条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

2.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3.资格审核;

4.调解知识能力测试;

5.颁发聘书;

6.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调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3.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

4.做好法治建设普法宣传等工作;

5.做好纠纷登记、OA平台案件录入、调解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和调解案例、信息报送等工作;

6.指导、协助村(社区)调委会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调处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佩戴人民调解胸章,着装整洁。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徇私舞弊,接受当事人宴请的;

6.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的;

7.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专职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岗位培训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方可上岗。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个案补贴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聘任单位会同派驻单位(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分为日??己耍ǚ种?0分)和年度考核(分值60分),日??己擞勺ㄖ暗鹘庠彼谒痉ㄋ蚺勺さノ桓涸鹂己?,年终考核由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或派驻单位共同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群众满意度情况;

2.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3.调解卷宗制作是否规范,调解纠纷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己说梅?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低于70分为不称职。优秀比例控制在专职人民调解员考评总人数的25%以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等级评定、评比先进挂钩,并作为续聘、辞退的依据。对考核称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续聘,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或派驻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失职使得民事纠纷激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受到责任查究的;

2.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江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实施。













附件:

开江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工作实绩

1.按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5分

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每半月、县级每月排查矛盾纠纷制度,每少落实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


2.发现重大纠纷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有效稳控措施。

5分

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采取措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扣5分。


3.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受理登记制度,案件受理登记清晰,有据可查。

5分

发现每少登记一件扣0.5分,直至扣完。


4.依法受理人民调解案件。

10分

发现不符合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范围内的调解案件,每件扣5分。


5.依法调处,调解程序规范。

10分

发现调解程序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6.调解成功案件必须在次月录入,录入率100%。

10分

每少录入1件扣0.5分,逾期录入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


7.调解案件卷宗归档规范有序。

10分

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材料缺失、档案归档不及时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直至扣完。


8.调解业务资料上报及时。

5分

未能及时上报各类计划、报表、总结等情况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遵规守纪

1.认真参加业务学习、培训、会议、思想政治教育和重要活动。

5分

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2.严守工作纪律,履行请销假制度。

5分

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不落实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到岗履职。

10分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故意推诿不到位履职的,每起扣5分,直至扣完。


服务群众

1.调解公平公正,调解过程零投诉。

10分

发生群众投诉的,每起扣1分;因调解不公而引发上访、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


2. 协议履行回访率100%。

10分

回访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加分项目

1.受邀参加省、市、县相关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2.调解案例或卷宗被评为省级优秀的,加3分;

3.调解工作信息被县、市、省厅和司法部录用的,每篇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4.上报优秀调解案例被省厅、司法部录用的,每件分别加3分、5分。

备注:全年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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