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用户: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重庆销售部2021年3月22日《关于川渝地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要求,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我县居民用气价格按基准门站价上浮5%执行,由1.53元/立方米调整至1.6065元/立方米,调整额为0.0765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重庆销售部2023年4月10日《关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合同内天然气执行价格的告知函》要求,居民气按门站价上浮15%执行,由1.53元/立方米调整至1.7595元/立方米,调整额为0.2295元/立方米。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开江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居民用户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5月19日前通过邮箱(370219517@qq.com)反馈至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杨旭儒;联系电话:3720382。)
?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2日
开江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我县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开江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和有关规定,拟定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一、上游供气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重庆销售部2021年3月22日《关于川渝地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要求,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我县居民用气价格按基准门站价上浮5%执行,由1.53元/立方米调整至1.6065元/立方米,调整额为0.0765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重庆销售部2023年4月10日《关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合同内天然气执行价格的告知函》要求,居民气按门站价上浮15%执行,由1.53元/立方米调整至1.7595元/立方米,调整额为0.2295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有关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辖区内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3.《关于印发开江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开江发改〔2023〕27号):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后需上调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价格联动调整额测算情况
(一)、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上游门站价格上浮5%产生的价差,应疏导金额:
1.全县4家燃气经营企业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共计24个月)累计未疏导成本:
54979761 c (1.6065-1.53)=4205951.71元
2.预计未来的销售量(以2022年全年销量为基数,按3%的年增长量计算):
⑴.预计未来36个月的销售量:87488255.2立方米
⑵.预计未来48个月的销售量:118418009.85立方米
⑶.预计未来60个月的销售量:150275657.14立方米
3.应疏导金额:
⑴.以36个月为疏导周期:
4205951.71 d 87488255.2=0.048(元/立方米)
⑵.以48个月为疏导周期:
4205951.71 d 118418009.85=0.035(元/立方米)
⑶.以60个月为疏导周期:
4205951.71 d 150275657.14=0.027(元/立方米)
(二)、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上游门站价格上浮15%拟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d (1-配气损耗率)
(1.7595-1.53) d (1-4%)=0.239(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拟调整额:
1.以36个月为疏导周期:
0.048 0.239=0.287(元/立方米)
2.以48个月为疏导周期:
0.035 0.239=0.274(元/立方米)
3.以60个月为疏导周期:
0.027 0.239=0.266(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拟联动调整方案
根据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建议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以60个月为疏导周期,统一上调0.266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如下:
1.乡镇(开江县富友天然气有限公司、开江县慧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莉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范围内):
第一档气量(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由现行2.2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496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每户每年361—600立方米)销售价格由2.676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942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每户每年超过6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由3.345元/立方米拟调整到3.611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托育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由2.45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719元/立方米。
低收入群体家庭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由2.2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496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价格)。
2.城区(开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区范围内):
第一档气量(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由现行2.1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396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每户每年361—600立方米)销售价格由2.556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822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每户每年超过6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由3.195元/立方米拟调整到3.461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托育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由2.34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609元/立方米。
低收入群体家庭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由2.13元/立方米拟调整到2.396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价格)。
五、实施范围
开江县城乡范围内由开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及县内各乡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网供气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六、调整时间
自2023年5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此次价格联动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适时自查上游门站价格变化导致价差的疏导情况,并于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将价差疏导情况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在上下游价差疏导完毕后,将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