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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开江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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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县级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6日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指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通过县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充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的资金。

第四条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补充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引导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集中,推动我县重大产业发展。

第五条资本金补充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一)动态补充。立足县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根据县属国有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对其资本金予以动态补充。

(二)激励发展。以提升企业质量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基本目标,合理选择企业股权结构、发展能力、运营效益等相关指标,科学设置指标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促进改革。贯彻落实《四川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精神,重点支持通过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的县属国有企业,促进县属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实施多元化,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等规定,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对资本金补充资金采取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测算安排。

第二章注资对象

第七条资本金补充资金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八条投资运营公司指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并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县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第九条重点骨干企业指行业前景好、引领作用强、收入贡献大的县属国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属于县委、县政府确定重点培育发展的三大集团及其子公司、涉及民生的新兴产业、成长型产业等重点行业。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县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达到县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以上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年度目标要求确定。

第十条特定扶持企业指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承担重大事项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和县属国有企业现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并作为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依据。

第十二条对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金补充资金的注入,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县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

第十三条对重点骨干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的注入,由企业用于县委、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提升技术水平、拓展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对特定扶持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的注入,由企业用于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事项。

第十五条资本金补充资金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注资实行审批制,注资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须向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资金安排使用结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资本金补充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资本金补充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确定年度资本金补充资金分类安排计划,研究制定资本金补充资金支持政策条件,开展资本金补充资金监督检查。

(二)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申报资本金补充资金;会同县财政局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制定下发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通知时,应当明确年度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目标、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注资对象和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可以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资本金补充申请,并抄送县财政局。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发展定位和战略、财务状况等。

(二)投资运营公司的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重点骨干企业拟投资重点项目情况;特定扶持企业拟用于的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具体事项情况。

(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四)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增加国有资本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资本金补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县委、县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提出本部门监管(所属)年度支持企业名单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的年度支持企业名单,研究确定当年给予支持的县属国有企业。在此基础上,针对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测算办法确定资本金补充金额。

(一)投资运营公司。选择股权投资资产占比、投资企业非国有资本占比、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四项指标,分别对投资运营公司投资能力、股权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综合确定资本金补充额度。

(二)重点骨干企业。选择非国有资本占比、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率四项指标,分别对企业股权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税收贡献进行评价,综合确定资本金补充额度。

(三)特定扶持企业。根据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资本金补充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的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目标要求予以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对资本金补充资金安排使用实施跟踪问效。

(一)对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发展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发展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

(二)对重点骨干企业主要围绕企业经营业绩和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考评。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设定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对照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目标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

(三)对特定扶持企业主要围绕企业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考评。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特定扶持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事项情况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设定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对照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目标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

第二十四条资本金补充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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