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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待遇资格认证相关内容
来源:开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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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达市府办规〔2023〕2号),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现将有关内容详细转述如下:

(一)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1)已年满 60 周岁,在川府发〔2014〕23 号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但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

(3)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四)参保人死亡后 60 日内申报的,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 12 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基础养老金 6 个月计发,但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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