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梅
委托代理人:杨元辉,开江县工商业联合会公职律师。
被申请人: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苏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易某权。
第三人:刘某芹。
委托代理人:邓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对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对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注销登记,恢复该不动产产权的原登记。
申请人称: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E栋 1-21号房屋原系张某所有(张某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开江字第201000653号)。2010年12月16日张某与申请人刘某梅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张某以7万元的价款将清河广场E栋1-21号房屋出卖给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0 年12月21 日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了契税。2011年1月12 日,申请人到开江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将清河广场巨栋1-21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刘某梅,登记部门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2011年9月27日,易某权、刘某芹、刘某珍以开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张某、刘某梅为第三人,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某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00065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刘某梅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厝嗣穹ㄔ河?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开江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 2008013363 号房屋所有权证和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厝嗣裾?、刘某梅不服,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达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E栋 1-21 号因被易某权、刘某芹、刘某珍侵占,刘某梅以占有?;ぞ婪孜?,向开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易某权、刘某芹、刘某珍返还侵占的E栋1-21号。2012年4月19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以(2011)开江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刘某梅的诉讼请求。刘某梅不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达中民终字第 550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两级法院均认为易某权、刘某芹、刘某珍无权占有。刘某梅、开江县人民政府提起再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达中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再审申请。
开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妨碍纠纷案的判决中,于2014年11月18日组织张某、易某权等进行了和解,由张某补偿了 6.5 万元装修款给易某权,易某权接受款项后,将该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执行人员,后法院执行人员将钥匙交予张某。张某将钥匙交给了申请人。该房由申请人实际管理。
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根据执行和解裁定书和原纠纷已经解决的实际情况,向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过审核,向刘某梅颁发了(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产权证,确认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 E栋 1-21号不动产所有权属于刘某梅单独所有。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不知以何理由将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0088 号不动产产权证注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注销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0088 号不动产产权证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恫欢羌遣僮鞴娣丁?.4 规定了注销登记,在9.4.2 申请主体中,明确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龙某红、易某权不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清河广场E栋1-21 号没有纳入公摊面积,龙某红、易某权也没有对E栋1-21号的面积支付费用,其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将E栋1-21号作为公共部分。对此,龙某红、易某权对 E栋1-21号不享有权利,无权提起撤销登记。在龙某红、易某权没有申请注销登记的资格下,被申请人错误予以注销,纯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被申请人程序错误,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注销,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直接违反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提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3年3月10日对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注销登记,恢复该不动产产权的原登记。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购买诉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申请人刘某梅在2011年1月以7万元购买张某位于开江县清河广场E栋1层21号门市,并于当月在开江县房管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房屋产权证号:为开江字第201100023号;同年3月向开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开国用2011第125号。
二、申请人换发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2016年10月刘某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向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号为川 (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0088号。
三、撤销(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的缘由。2023 年3月1日易某权、刘某芹等 13 人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中心换发的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的不动产权证,理由是刘某梅的开江字第 201100023 号房屋产权证已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和达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提供了开江县人民法院 2012 年4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1)开江行初字第4号)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2〕达中行终字第23号)??厝嗣穹ㄔ翰枚谌荩骸耙?、撤销被告开江县人民政府于 2008年12月8日向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房权证开江字第 200801363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撤销被告开江县人民政府于 2011 年1月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刘某梅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达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证据,证实申请人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房屋所有权证,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错误换发不动产权登记。 登记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注销了刘某梅换发的川 (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产权登记。
四、申请人根据执行和解裁定房屋产权缺乏依据。要求撤销注销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厝嗣穹ㄔ褐葱写镏菔兄屑度嗣穹ㄔ号懦涟婪装概芯鲋?,达成执行和解,补偿了易某权的装修款,但并未撤销生效的已撤销张某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080136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刘某梅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判决书,更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取得的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以已被撤销的所有权证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存在隐瞒产权事实真相,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换发的不动产权证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注销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E栋1-21号门市)并非住房,也非门市,系楼梯间的一部分(以下简称案涉楼梯间)。2010年12月16日,申请人刘某梅与张某的代理人王小奎达成了案涉楼梯间的买卖协议,申请人刘某梅以7万元予以购买。2011年1月12日,申请人交纳了税费、办理了公证,并在登记部门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其证号为: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该产权证上登记的门市号更正为E-21号,并同时注销了张某以原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000653号(该产权证上登记的门市号为E-20号)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人易某权、刘某芹与开江县人民政府、张某、申请人刘某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诉讼一案??厝嗣穹ㄔ河?012年4月19日,作出《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开江行初字第4号,判决撤销刘某梅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刘某梅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达中行终字第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刘某梅不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达中行监字第2号,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某梅的再审申请。该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已穷尽。
2016年10月11日,申请人刘某梅向被申请人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和开国用(2011)第1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向申请人换发了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
2023年3月1日,第三人易某权、刘某芹向被申请人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申请,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给申请人刘某梅的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在开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内公布了《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刘某梅)》。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作出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开江行初字第4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达中行终字第23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达中行监字第2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第三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注销登记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刘某珍不是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E栋业主,与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第三人。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先作出注销公告,且不少于15日,然后再作出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被申请人在未经注销公告,径直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当日(2023年3月1日),在开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内公布了《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刘某梅)》,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注销登记前,未作出注销公告,申请人无从知晓该注销公告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该注销登记,未将注销登记告知和送达申请人,亦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救济权利,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川(2016)开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