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三人:蒋某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王某反映“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设置雨棚”问题的回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反映“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设置雨棚”问题的回复》;2、被申请人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法定职能职责规定,严格执法,拆除雨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23年6月27日起,多次电话向被申请人开江县综合执法局反映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业主(第三人)违规搭建雨棚的事实(有举报电话录音5次证据),复议申请人的丈夫官庭福于2023年7月3日实名特书面申请向被申请人诉求即刻采取有效措施,拆除违规强搭的雨棚。
申请人认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因此申请人认为雨棚虽属于遮风挡雨的建筑装配,但也属建筑上的构筑物,也属侵占公共空间,侵占物业共有部分。同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还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怡和盛景小区物业开江县三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小区管理规范,物管当场制止第三人的违规搭建行为,并电话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劁瘸墙值澜鹋I缜用裎被嵋踩衔俏ス娲罱?,于2023年7月3日发出自拆通知并送达第三人。业主在物业管辖范围内搭建雨棚,必须通过物业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搭建雨棚未提交申请,也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属于禁止行为。
2021年4月25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签发文件(达市城管〔2021〕142号),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小区违法建设治理职责的通知中,建立治理违法建设和违规装修“城管+住建+社区+物业+建设单位 N” 联席会议制度,杜绝小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装修增量??厝嗣裾旃椅募旆ⅰ?021〕14号,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查处。申请人主张的是《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共区域搭建建(构) 筑物包括空间领域。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定性有误,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请人应当消除噪音影响和将来雨棚上废弃物滋生蚊虫、病菌带来的危害,恢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业主在窗台上设置的雨棚属于适用城乡规划法中建(构)筑物的概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地说法扩大了对构筑物的认定范畴,理由如下: 1.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而雨棚不属于工程建筑范畴。 2.构筑物应具有独立的结构功能,每个构筑物都是一个单体,只有在窗户上才会是雨棚。故雨棚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体。它不具有构筑物的结构功能特性,它是一种人工产品,附属于窗沿上的附属设施。3.构筑物应具有自身活动空间,而窗沿雨棚它不具有自身的活动空间,雨棚下方的空间不属于雨棚独自的空间。雨棚是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挡水而设的部件(引用建筑术语)。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拆除雨棚。 该诉求无法给予支持,原因如下: 1.无法律依据。住户设置的窗沿雨棚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前置条件,设置雨棚是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样也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2.参考行政复函。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中“你局请示中的防护栏、撑杆搭附属于建筑物外构筑的户外招牌,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除法定情形下的违法建筑及独立于建筑物外构筑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外均属于城市管理的监管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设置窗沿雨棚的行为无处罚依据,也不在被申请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窗沿雨棚不属于构筑物,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范畴的构筑物,又无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拆除的依据。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依法有据作出的,不应被撤销,被申请人无强制拆除雨棚的法律依据和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系开江县淙城街道怡和盛景B区4栋2楼5号房屋业主,该房由申请人王某和丈夫官庭福居住使用。第三人蒋某安系开江县淙城街道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在申请人房屋楼下。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向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第三人搭建雨棚,雨棚的雨滴声扰民,希望相关部门解决。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诉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拆除第三人违规搭建的雨棚,降低雨棚发出的噪声。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回复:经调查,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搭建雨棚的情况属实。因雨棚属于遮风挡雨的建筑装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情形之一。因此,第三人设置雨棚的行为,被申请人无处理的法律依据。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对设置的雨棚采取降噪措施,降低雨天产生的噪声污染。
申请人王某电话向被申请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第三人违规搭建雨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拆除违规搭建的雨棚。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认为第三人搭建雨棚的情况属实。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反映“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设置雨棚”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和第三人的房屋都位于四川省开江县淙城街道怡和盛景B区4栋,都不属于临街建筑物。第三人搭建的雨棚与其房屋客厅窗户上沿、主卧窗户上沿和次卧窗户上沿基本持平,位于申请人房屋客厅窗户、主卧窗户和次卧窗户下方。雨棚材质初步观测为铝板,雨棚上印有无声雨棚的红色字体,用固定于外墙立面上的A字形架支撑,且第三人在房屋客厅窗户上沿和次卧窗户上沿搭建的雨棚上铺设了一层塑料草坪,房屋主卧窗户上沿搭建的雨棚上未铺设塑料草坪。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申请人诉求、《关于王某反映“怡和盛景B区4栋1楼5号设置雨棚”问题的回复》、现场照片2张、本机关拍摄现场照片2张、《开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咨询设置窗沿雨棚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明确,建筑物是用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洞镏菔惺腥莺突肪澄郎芾硖趵返谑逄醯谝豢罟娑?。因此,在建(构)筑物外墙立面窗户上沿搭建的雨棚属于附属设施,而不属于构筑物。故申请人主张该雨棚属于构筑物,本机关不予支持。同时,由于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雨棚样式、规格和安装条件的强制性标准,且第三人搭建的雨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也不属于《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的情形。因此,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在建(构)筑物外墙立面窗户上沿搭建的雨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范畴。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第三人在建(构)筑物外墙立面窗户上沿搭建的雨棚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该雨棚予以拆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第三人搭建的雨棚,在下雨天雨水滴落产生的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等问题,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涉及相邻关系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范畴,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且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对该案第三人搭建的雨棚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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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