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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开府复终字〔2023〕38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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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斌。

委托代理人:李某秋,其女儿。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任)行罚决字〔2023〕1565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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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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