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斌。
委托代理人:李某秋,其女儿。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任)行罚决字〔2023〕1565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申请人:李某斌。
委托代理人:李某秋,其女儿。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任)行罚决字〔2023〕1565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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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