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满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骏,局长
第三人:杨某辉,系本案死者家属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2023)川1723工不认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申请人:四川满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骏,局长
第三人:杨某辉,系本案死者家属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2023)川1723工不认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